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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7-05-05 10:4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印章是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开展交流与合作工作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规范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印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印章由对外联络与合作处主管领导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簿,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应事先填写《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印章外借登记表》(见附表1),载明事项,并经对外联络与合作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外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天。

第四条 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责任到人,登记簿保留10年,有用印审批单的,一并留存。

第五条若印章出现问题,如遗失、损坏等情况,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对外联络与合作部主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报告,由学校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用印规章制度,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用印质量,认真做好用印登记,对于不符合用印规章制度的用印申请,应当拒绝。

第七条印章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对外联络与合作处部内用章,由经办人填写《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印章使用申请表》(附表2),经对外联络与合作处主管领导审核并在登记表中签名后方可盖章。           

(二)其他单位或组织用章需提前一天将需盖章的正式文件、通知、公函、证明等材料以及用章申请表在工作日值班时间内交到综合楼507对外联络与合作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初审,并经对外联络与合作处主管领导审核并在登记表中签名后方可盖章。

第八条空白纸张及表格不得盖章。

第三章 责任

第九条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和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对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伪造印章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学校提请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对外联络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对外联络与合作处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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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联络与合作处印章管理实施细则